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电子商务的强势发展,传统医疗通过结合信息化手段形成的“互联网+”医疗迅速涌现并广泛为市民所接受使用。与此同时,由于存在着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界定存在模糊性,各方法律主体之间权责不清晰等问题,互联网医疗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
一、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018年4月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意见,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及远程诊疗的准入、管理、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然而,如果国家在法律层面不以详细的法规去明确新生事物即互联网医疗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代之以相关政策意见与管理办法去引导,那么缺乏法律有效监管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必将在社会上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法院也将会难以下手判决以定分止争。
在具体的互联网诊疗行为中,各方诊疗参与主体在进行咨询、诊疗活动时,必须以互联网医疗平台为中心媒介。那么,互联网医疗平台在互联网诊疗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它仅仅起到对接患者与医师的中介作用还是也承担着其他不同的职能?正是基于各方职能的区别,平台提供者在不同形式诊疗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随之表现也不同。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关于互联网医疗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学理讨论中,对于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对通过平台进行互联网诊疗的各方主体间的权责如何分配仍存在异议。在立法层面上尚存在滞后性,没有形成有效的归责体系,从而无法对互联网诊疗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予以预防和纠正。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互联网诊疗法律隐患的存在。因此,界定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互联网诊疗纠纷的第一步。
二、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界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在网络环境下为交易主体提供平台及相关辅助服务的法人,其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他与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其在交易中民事责任的确立。我们只有先抓住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即界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才能做到对有平台提供者参与的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
那么,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在互联网诊疗法律关系中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法律主体角色呢?究其本质,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首先是一个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我们只有先抓住这一本质核心,确定其一般的法律地位,再结合互联网医疗这一特征去分析把握,如此才能做到准确全面地探求互联网诊疗法律关系。目前学界对于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卖方说、合伙说、委托代理说、居间合同说、技术服务合同说、柜台出租人说以及新型法律关系说等学说。
学者提出的这些学说,大多将互联网诊疗法律关系看作传统民法上已确立的单一的法律关系,并由此将互联网诊疗法律关系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类比为承租人、居间人、委托人等。这些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能用传统的法律方法解决一些互联网诊疗法律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但却都未能全面考虑互联网医疗平台在诊疗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从而都或多或少会遗漏一些对于各方都至关重要的法律关系内容,导致互联网诊疗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始终难以凭借现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多重法律地位情势下互联网医疗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
在不同形式下的互联网诊疗中,平台提供者是起到不同作用的,由此各方参与主体之间也形成了既相似却又有差异的法律关系。那么,在互联网诊疗纠纷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又如何认定呢?
由互联网医疗平台对接实体医疗机构整合形成的互联网医院相比一般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又有何特殊之处?针对这些特殊之处,国家又该如何予以规范呢?平台提供者在诊疗行为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与所具有的多重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影响它自身所需负的权利义务?
为此,我们需要以平台提供者自身的法律地位为基础,去剖析由它所辐射开去的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法律主体的职责,以规范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
在此种形式的互联网医院中,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者是同一个法律上的主体,如果医院医师在与患者在进行具体的咨询,诊疗行为中发生医疗纠纷,那么平台提供者也就是具体的线下的实体医疗结构将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双方之间的医疗法律纠纷应当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来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