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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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代民商法创新中寻找电子商务发展契机

近些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原因就在于互联网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相比传统的贸易模式拥有更多便利,并且能够有效缩减交易成本,因此电子商务也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次,电子商务更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节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及环境和模式等诸多变化,也会导致其面临的法律环境出现明显改变。为了能够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获得健康发展,必须针对民商法进行有效创新,以此来改变当下的社会环境。

一、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但起步总体来说非常晚,尤其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能看出,1995年之后才正式形成发展雏形。其次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为我国电子商务提供了发展契机,电子商务也彻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基于这个条件下,电子商务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包括交易数量、金额等[1]。目前电子商务是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关键,也逐渐取代了传统商务活动,并具有虚拟化交易的特点,更符合现代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造成的影响

(一)法律主体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民商法的冲击逐渐加大,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交易非常灵活,在这种多元化的交易过程中,缺少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认条件[2]。其次电子商务与传统民商法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很多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这也暴露出很多安全问题,例如执法人员没有相关的依据针对经营行为做出权威的审核。这也导致很多不良商家出现,利用漏洞贩卖假冒伪劣的产品,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这种乱象甚至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所以我国的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仍然存在较多的空白。

(二)交易信息处理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就是以网络为主体,因此交易过程的所有信息也是在网络中,包括交易金融记录等等,这样说明双方的交易只有电子凭证,也就是暂时性的凭证,这种电子凭证与以往民商法中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定冲突。在民商法中规定,法律处理证据必须是以书面合同、手写等形式为主,如果是采用这种虚拟性数据,那么处理结果可能会有失偏颇,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当下要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特性,进行民商法的有利创新。

三、民商法的有效创新策略

(一)创新确立民商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想要针对民商法进行有效创新,首先要认识到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商务犯罪问题,并以此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而建立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就是全新的法律主体。因为与传统社会企业有较大的差距,所以民商法可能会存在较多的漏洞,如果产生纠纷就无法得到解决[3]。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这是非常关键的因素,要确立其法律地位,并充分明确出电子商务与各主体之间的责任。例如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可以针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也就是利用真实且有效的身份进行注册,这样就存在一定合法性。其次可以结合当下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建立更适合虚拟交易的法律平台,整个交易环节都要在该平台上进行,从而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二)创新民商法健全法律环境

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民商法必须要针对商品交易的合同信息管理范围,进行有效地扩大,尤其是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凭证,把该证据加入民商法案中,这样才能有效处理各类纠纷问题,并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例如在实际的虚拟交易中,某消费者发现购买商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处理,但商家却以没有售卖此类商品为由,拒绝提供退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可以借助购买商品时的电子交易凭证,来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针对卖家的行为进行有效投诉等,而相关执法人员也有处理的依据、证据,按照电子凭证针对违法、违规商家做出立案处理,这样就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权益。

(三)售后服务权益维护

电子商务交易最大特点,就是整个流程都在虚拟环境下进行,而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服务与交易能够同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则不具备这一点[4]。因此民商法要针对这个细节,针对性创新和完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首先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售后服务的有效性,避免售后与服务出现脱节的问题,所以在民商法中可以增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管理的连接制度,这样就能弥补其中的缺陷。例如在民商法中将电子商务销售服务评价应用于网络认证的关键环节,这样就可以根据店铺消费者投诉情况,作为依据进行相关处理,尤其是网络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执法人员完全可以按照依据驳回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