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_关于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的理论辨析—
文章摘要: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隐含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二元结构”,将其概括称为“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并不准确,而称为“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条款”更为恰当。将第35条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限制了该条款功能的发挥,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滥用风险与实践中的适用不足相背离。第35条在立法过程中完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向行业监管规则的转变,主要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交易关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其法律责任不能涵盖竞争损害,因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具有规范竞争关系的外溢效应和剩余功能,可基于该条款的“二元结构”对其进行竞争法改造,在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路中选择后者,完善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行为的多元化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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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9851/j.cnki.CN11-1010/F.2021.10.236
论文分类号: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