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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跟菜摊、水果店抢生意是否构成垄断?请给

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并不能单纯地看它进入到哪个行业当中或者用什么方式去改变商业模式。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这里所谓的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那如何认定市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反垄断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我们再来看一下电商取代菜摊,水果摊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目前有些互联网巨头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用户优势,技术优势纷纷进军到线下各种业态当中,比如外卖,买菜,社区团购,水果店等等。

这些巨头进入到这些领域无可厚非,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进行多元化发展的,只要他们合理合法就应该得到市场的尊重。

假如这些电商巨头在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存在以低价推销产品、以不合理的理由搭售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情形,那就构成垄断行为。

而目前一些社区团购,或者卖菜、卖水果商家是有一些垄断的苗头的,比如有一些资本巨头为了推广旗下的产品业务,他们会给用户各种补贴,甚至所售卖的产品比进货价还要低,这就构成垄断行为了。

除此之外,在新业态之下,我认为不能用传统的反垄断法来衡量互联网巨头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这些互联网巨头本身就有用户优势,技术优势,他们的获客成本本身就比那些小水果摊、小菜摊低很多;另外他们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可以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这样就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把这些产品卖出去。

按理来说,只要这些资本巨头所售卖的产品不低成本,就不构成垄断行为,但是他们利用自己跟那些小商家不对等的地位,降低运营成本,采购成本,这实际上是构成了对其他小商家的伤害。

所以即便这些互联网巨头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没有触犯反垄断法的有关的规定,但也并不代表着他们这种做法合理。

我认为对于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来说,不能由少数企业来经营,而是应该有更多的企业或者小商家去参与其中,虽然一个大企业现在能提供不少就业机会,但同时他也挤掉了很多中小商家的经营机会,所以潜在的失业人群也是比较多的,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导致社会的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这并不利于刺激社会消费,打造经济内循环。

而且这些巨头一旦占领某个市场之后,他们就拥有很大的话语权,最后有可能把价格提高上去,这样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所以不论是从保护中小商家的角度去看,还是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去看,我认为限制这些资本巨头无节制的进入一些水果,菜摊等跟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