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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修改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加大

来源:人民网原稿

人民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伯阳)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的等待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让声明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正在转让”中表示,自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未收到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二是缓和反制- 通知等待期。对于因长度过长可能造成的交易损失,增加了一条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提供了赔偿潜在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失的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如提供不存在侵权的虚假陈述,导致权利人损失增加的,应当加倍赔偿。

四、在第八十四条中,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犯平台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相关网络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为止。”

据了解,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