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电商化的本质
本文从协议采购的相关政策入手,厘清协议采购电商化的本质和概念,以供人们科学把握协议采购电商化这种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业务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尤其是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专注于C 端客户的电商企业开始转向B 端客户,以自营模式为主的电商企业开始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业务,并逐渐形成了协议采购电商化的新趋势。协议采购电商化以协议采购过程中公开透明的价格和高效规范的线上交易等特点对协议采购的传统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在最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国家层面尚无任何关于协议采购电商化的规范标准出台,人们对协议采购电商化的本质和概念认识尚存在着较大差异。概念认识不清,本质把握不准,就无法在实践中充分利用好电商化这个新手段。人们对电商化的本质和概念认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政策依据上,常常把电商化和协议采购区分开来,甚至以电商化替代协议采购,混淆电商化的本质和政策依据。在概念表述上,常常把协议采购电商化和协议采购电子化混淆,也常常用政府采购电商化取代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电商化。本文从协议采购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入手尝试对以上两个基本问题进行辨析,厘清协议采购电商化的本质和概念,以供人们科学把握协议采购电商化这种新趋势。
一、协议采购是电商化的政策依据
(一)协议采购的内涵。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协议采购进行过相关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中指出政府采购方式共有六种,其中一种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在公开可查的财政部文件中,有两份文件对协议采购进行了界定。
财政部在2002年3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3 号)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减少重复招标,方便单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总结去年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2002年中央单位计算机和打印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即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中央单位。”从该通知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协议采购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在2002年5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财库[2002]27 号)中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中指出:“根据现行管理体制,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协议供货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该通知对协议供货制度方式进行了界定,即“协议供货制度方式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印发中央单位执行,同时提出实施要求。”该通知同时指出了实施协议供货制度的范围,即“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如商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公务用车、复印纸等,具体范围和品目视情况确定。”
由财政部文件可知,协议采购制度是一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归集通用商品重复的公开招标,实现一次公开招标多次使用招标结果,从而提高采购效率的采购形式。因此协议采购制度既有“公开招标”的基因,又符合“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协议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在2002年5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财库[2002]27 号)指出了实施协议供货制度的范围,即“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如商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公务用车、复印纸等,具体范围和品目视情况确定。”财政部在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 号)指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类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大额采购仍应当实行集中单独采购。”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协议采购的范围是指通用商品,而且这些通用商品必须是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