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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之跨境电商立法前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最具发展潜力的一个分支,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最具发展潜力的一个分支,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法律规范,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的安全运作,维护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国家起草“电子商务法”中非常关注的一个内容。

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首先是12个分课题进行专门的研究。2014年10月份,分成了6个小组,开始进行法律文本的起草。今年4月,起草工作集中到北京和上海两个起草组。以下为上海起草组的思路。

上海起草组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一部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整个起草确定了以下原则。

第一,是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双方的关系,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的关系,或者交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第二,是要调整电子商务中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两点,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二是电子信息流转。我们认为可以单独设立章节。

第三,是造就一个有利于发展,鼓励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第四,要解决“电子商务法”与其它传统法律的衔接和补充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定义及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定义:一般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只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打通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或交易标的中,有任意要素位于境外,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开展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及为交易提供的相关服务。

但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呈现多样性的变化,需要统筹考虑法律原则。比如说卖家在国外,买家在国内,服务器在国内,比如上海的跨境通;卖家在国内,买家在国外,服务器是在国内的,比如敦煌网,兰亭集序;卖家在国外,买家也在国外,而服务器在国内,比如在阿里巴巴;卖家是在国内,买家在国内,但是服务器是在国外,比如eBay、亚马逊。

所以,在整个法规研究过程中间存在比较大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1)不专门成章,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类。(2)要管,但要限定于国内。如:“电子商务参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3)要管,但范围不能仅限于国内。

上海起草组认为,提出的条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思路,即不限定区域,提出“本法适用于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以及这些交易活动相关的各类服务。”

我们为什么这样认为?因为目前出现的商务争端实实在在涉及国内和国外。

跨境电子商务规范的对象: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基本包括5类规范对象。(1)跨境电子商务自营网站经营者(简称“自营经营者”);(2)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简称“平台经营者”);(3)在平台经营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内设立网店,从事交易成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简称“站内经营者”);(4)支付、配送、认证、通关等外贸相关服务的提供者(简称“服务提供者”);(5)购买者或用户。

境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做出了三点规定:(1)鼓励发展原则。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新技术和手段在各行业的普及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业新业态,创造商业新模式。(2)适度监管原则。我们认为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要实行适度监管、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活力和秩序的稳定。(3)保障安全原则。国家要求电子商务参与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采取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整个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规范:在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范,我们主要从以下角度出发。

(1)平台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不得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点,目前已经查处了比较多的案件。

(2)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与服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规范的网上交易服务。目前,各个网站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